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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时间:2013-02-04   访问量:5173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功能衰竭、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化的场所。由于血液透析治疗的特殊性,加之患者免疫力较低,导致患者感染HBV、HCV、HIV等经血传播性疾病的风险较高,因此,对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工作流程、人员要求、管理制度、感染控制措施等方面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为此,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质量管理、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检查评估、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现就《规范》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血传播性疾病患者隔离透析问题

血液透析患者抵抗力低,易于感染,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经血传播性疾病在透析患者中的交叉感染,因此对部分患者应当隔离透析,并专用透析操作用车,相对固定医护人员。《欧洲血液透析指南》(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 副主任委员 余学清 释义)中规定“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患者应在隔离间及固定透析机上进行透析治疗。除了一般性预防措施外,在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率高的透析中心,建议HCV感染患者应在隔离间由专人操作进行透析治疗”。考虑到我国国情,《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 “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第三十四条规定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二、关于血透患者的乙肝、丙肝和艾滋病筛查及费用问题

当前的技术条件不能确保透析机及水路中的病毒被完全杀灭,为此应对血透患者进行定期筛查,特别是使用可复用的血液透析器,对感染患者使用的血液透析器从清洗、消毒到使用管理都需要有严格的措施。在对血透患者进行乙肝、丙肝和艾滋病筛查方面,国际上也有相应规定,如:《欧洲血液透析指南》建议每3-6个月进行乙肝的复查,每6个月进行丙肝复查。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多,丙肝感染问题时有发生,因此,规定了血液透析室应当对初次透析患者进行乙型病毒肝炎、丙型病毒肝炎及艾滋病的筛查,并每半年复查1次。我们也征求了法律方面的专家,对透析患者进行乙型病毒肝炎、丙型病毒肝炎及艾滋病的筛查是出于治疗和保护患者安全的目的,不属于以入学、就业为目的的强制性检查。

关于血液透析治疗费用问题,当前大部分血液透析患者是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而现行的医保报销政策对患者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部分省、市如北京可以对血液透析患者实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制度,使得血液透析患者门诊血透费用(包括检查费用)可以报销85%-91%,个人负担比例不高。由此看来,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筛查,不一定增加患者血液透析费用,而是需要从医保报销政策上予以调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血液透析患者的费用报销问题。

三、关于透析机及其水路的消毒问题

透析机的消毒频率依据透析机型号而异,没有明确的规定,个别医疗机构长期不对透析机进行清洁消毒,极易造成疾病传播。对于透析机水路的消毒频次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大部分医院是每天消毒一次,也有部分医院是在每次透析治疗结束后进行消毒。加大水路消毒频率会降低血透工作效率,并增加血透成本,但可以提高安全性。《欧洲血液透析指南》规定了“透析机须定期清洁消毒,防止透析机液体通路微生物定植并形成生物膜。每次透析治疗结束后也须消毒,防止细菌污染和病毒传播。”当前,血液透析安全问题突出,因此,《规范》第三十条规定了“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四、关于透析器复用的问题

《规范》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执行一次性用品及透析器复用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4年颁布实施《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以规范可重复使用透析器的清洗、消毒、监测、登记等工作,保证血液透析器在复用中的安全和有效,因此,本规范规定了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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